編者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周密部署,打響了一場全民參與的疫情防控阻擊戰。在這個特殊的戰場上,“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論自信、文化自信”得到了最生動的呈現,也成為培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接班人最生動的課堂,思政教研室特别推出“抗‘疫’戰場就是思政課堂”專題系列學習内容,敬請關注。
依法抗“疫”展現我國社會文明進步
新冠肺炎疫情牽動方方面面,上至憲法下至地方性法規,都構成了這場戰役的法律依據。但這場戰役的特性也決定了法律适用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應急性。
首先,适用公共衛生專業防治方面的法律,比如傳染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動物防疫法等;其次,适用應急方面的法律,如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再次是适用一些相關性法律,如人民警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所規定的防控措施已經比較具體、全面,即使不夠用,還可以援引作為一般法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即使上述法律、法規規定措施不夠,國家還可以頒行緊急法令。
在全民戰“疫”的關鍵時刻,到底哪些行為需要警惕,讓我們一起聚焦疫情防控的法與罰。
一、隐瞞病史 移動“散毒” 害人害己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二、暴力抗檢 拒不隔離 依法處理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聚衆醫鬧 暴力傷醫 絕不容忍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衆“打砸搶”,緻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四、賣假口罩 危害百姓 嚴懲不貸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産、銷售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五、哄擡物價 牟取暴利 依法重罰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擡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六、造謠傳謠 擾亂秩序 追究責任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七、挖溝斷路 阻斷通行 依法處置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标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八、貪污款物 中飽私囊 重刑伺候
貪污、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九、瞞報謊報 疫情加重 罪責難逃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緻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
十、虛假廣告 欺騙群衆 難逃法網
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緻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